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示范工程治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140号
各省辖市建设委(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委(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办法》(建质〔2005〕173号)和省厅有关治理规定,省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豫建建〔1997〕52号)文件进行了重新审议和修改,现将修改整理后的《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管处。
河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一日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出产力,鞭策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治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新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中5项以上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或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程度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
第三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验收工作。示范工程治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承办。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工程、具有必然建设规模(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技术含量高、质量尺度要求高、有必然社会影响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立项条件择优拔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河南省建设厅按建设部相关条件择优拔取保举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连同批准列为市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每年可以不按期申报。
第七条 经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河南省建设厅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假如立项条件或施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河南省建设厅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查抄一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将不按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查抄。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纳有效办法,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治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符合尺度规范和合同要求、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合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尺度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预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尺度的,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门);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陈述(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阐发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要害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办法,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实(地基与基础、主体布局的验收陈述及竣工验收陈述、质量评估陈述、质量查抄陈述等);
(六)效益证实(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实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效益的影响。
评审验收委员会应按照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程度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评审验收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河南省建设厅建管处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内拔取。专家库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保举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治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需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必需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奥秘。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成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程度达到国内领先程度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程度;新技术应用程度达不到国内领先程度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程度。该工程应用的新技术程度达到省内领先程度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程度,该工程应用新技术达到省内先进程度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先进程度。示范工程设金、银、铜牌奖。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河南省建设厅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并授予“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八条 “中州杯”、“鲁班奖”的评选优先从“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拔取。凡通过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单位可以作为企业评先、项目经理升级、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业绩,企业资质升级年限可由3年缩短为2年,同时示范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级别等同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注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豫建建〔199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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